初期人员构成:
龙巅用户名+养鱼时间
神龙甩尾 养鱼时间 3年
polo295 养鱼时间2年
大辣椒 养鱼时间12年
旺胜龙鱼 养鱼时间6年
小池 养鱼时间 7年
小龙女 养鱼时间1年
深圳鱼友协会 养鱼时间17年
中心建设构想 成立深圳地区龙巅鱼友线下交流中心的目的就是希望团结所有深圳地区的养鱼爱好者,通过这个平台,以鱼会友,相互学习,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在闲暇之余,充实我们的生活,建立鱼友俱乐部,共同探讨养鱼心得,取长补短,使协会的每位成员都可以水清鱼靓,健康快乐! 深圳市鱼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地区龙巅鱼友线下交流中心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深圳地区龙巅鱼友线下交流中心 是深圳地区的观赏鱼行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利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观赏鱼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龙鱼之巅网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南山花卉世界H区7号
第二章 义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愿望、代表会员利益、发挥桥梁纽带和协调作用,促进观赏鱼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观赏鱼市场秩序,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打击恶性竞争和违法行为,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活动;
(三)负责提供观赏鱼业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进行养殖、繁育、营销指导;
(四)举办观赏鱼展示、展销、信息发布活动,开展促销活动,搞活行业流通,对新品种进行推广,开发市场。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真实准确的反映深圳市观赏鱼业的现状,对发展观赏鱼养殖基地和成立观赏鱼交易市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观赏鱼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及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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